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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考察廉洁自律财产收入

发布时间:2015-05-15  点击量:2145

 

  原标题:四川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考察廉洁自律财产收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的意见》精神,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动议工作办法》《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办法》《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办法》《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讨论决定办法》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管理办法》。

  五个《办法》把从严和规范落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对《干部任用条例》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进行细化,用严密的程序、严格的规范、严肃的制度,推动干部选任工作由原则之治向规则之治深化,为培养选拔“好干部”提供制度保障。

  文件摘要

  干部动议提名要强化五个核心要件

  程序:动议工作一般采取综合研判、启动、比选、酝酿和确定方案等程序。动议方案一般包括动议的主要理由和依据、班子功能结构模型要求、人选分析、相关方面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建议意见等五个方面内容。

  要求:一是强化动议提名“核职数、看结构、广比选、审表现、查廉政”五个核心要件:从严核定领导班子职数,没有职数空缺的不能启动;分类建立班子功能结构模型,将其作为改进干部选配、实现人岗相适,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的有效手段;建立优秀干部人才库,作为动议人选主要来源;运用综合分析研判成果,关注一贯表现;全面核查动议人选历年信访举报,核查有问题或没有正式结论的坚决不启动。二是规范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动议前把关事项。对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越级提拔干部、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等五类事项,在作出动议决定前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干部民主推荐先个别谈话推荐后会议推荐

  程序:民主推荐程序一般包括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进行会议推荐、综合分析、向上级党委(党组)汇报民主推荐情况五项,并规定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的先后顺序,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商拟实施民主推荐单位党委(党组)确定。

  要求:一是改变民主推荐定位。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二是改进民主推荐方法。在方式上采取先个别谈话推荐、后会议推荐,以利于正确集中民意。

  干部考察坚持“一评议、两公示、两核查”

  程序: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确定考察对象一般按照反馈、酝酿、确定程序进行。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考察对象公示、实施考察、综合分析情况、反馈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五个程序。

  要求:一是规范考察对象确定。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按程序确定考察对象。二是增加任前考察深度。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档案审核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进行规范,实行“一评议、两公示、两核查”:在会议推荐环节增加“三严三实”、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的评议;在考察公示和任用公示中增加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核查干部档案,重点看“三龄两历一身份”是否真实准确,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重点看填报是否如实,财产与收入是否相符。明确要求对疑点没有消除、问题没有搞清的,将立即“放下”。

  干部讨论决定七类事项作出决定前必须按程序上报

  程序:党委(党组)表决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按照听取汇报、会议讨论、进行表决的程序进行。党委(党组)审议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要求:一是规范讨论决定的酝酿程序。明确规定对需提交党委(党组)审议的干部任免事项,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一般应当在本级党委(党组)书记与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二是规范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前把关事项。对破格提拔干部、一次性调整干部较多、领导干部近亲属和秘书提拔任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拟重新任用等七类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干部任职实行任前公示、任职试用及任职谈话制度

  一、任前公示

  公示对象:对拟提拔任职(含提拔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同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均应当进行任前公示。其他拟任职务情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进行任前公示。

  公示要求:公示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人选基本信息、公示起止时间、公示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等。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任职试用期

  试用范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需要实行试用期的领导职务,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规定配备的委任制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专业性领导职务,由同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领导职务的,均应实行任职试用期。

  试用要求:试用期为1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期不超过半年。

  三、任职谈话

  谈话主体及对象:一般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与拟任职干部进行谈话。

  谈话要求:一般应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进行,需要进行任前公示或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应当待相关程序结束后进行。谈话要指出个人存在的问题,对正确履职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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